股票市值蒸发说极其错误而又荒谬
罗 宁
股票市值蒸发的说法,即股票市值会消失、流失、损失、不见了的说法,在股市及股民中,在媒体界,在诸多学者的论述里,已经众口一词、习以为常、约定俗成、三人成虎的成为了无人质疑的共识。不过,我则始终不以为然。近来,我连续发表文章否定股票市值蒸发的说法,但是,理解支持者寡落,而反对者众多且反对言辞激烈。因此,尽管如此,我仍然愿意做如下讨论,以供网友们指正。
在股市中,股票持有人与货币持有人如果有意自主、自愿的合成股票交易,都是首先会以股票与货币的一定交易价格为条件和前提的。并且,只要交易双方在股票价格上达成了一致,股票交易就能够实现和完成。因此,致使股票交易能够实现和完成的股票价格,也就是股票交易所达成的股票价格,就是股票的市值。而众多的股票市值则十分自然的汇集成了股市的股票市值行情。
众所周知,股票交易实现和完成的后果,除了形成了新的股票市值之外,就是确定并实现了股票所有权与货币所有权的相应变更与转移。既,基于股票交易实现和完成的事实,原股票持有人成了货币持有人并与原持有股票没有了关系。原货币持有人成了股票持有人并丧失了对所付出的货币的支配权。
在股市中,合法、有效的股票交易活动,无疑是会受到法律、股票交易规则、股市管理规程的严格限定与保护的;无疑是会受到交易双方的社会公信力、交易信誉、人品、人格及社会公论的严格担保和监督的。否则,股票交易就不会持续的繁荣发展,就不会反复有序的进行到当今及将来。
任何股票交易双方依法自主、自愿合成的股票交易,只要合法、有效的实现和完成了,那么,在股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股票市值,在交易完成后所实现的股票与货币的所有权变更与转移,在所受到的严格限定与保护下;在所受到的严格担保和监督下,必然的就具有着不可被撤销、变更、悔行、否认、抵赖、失信的特征与特点;必然的就具有着不可被消失、被替代、被更改的,固定化、特有化、一次性、不可重复和独一无二的实质与品质。
因此,只要股票交易合法、有效的实现和完成了,股票卖出者在以一定的价格,即股票市值,卖出了股票,并且已经以盈利或者损失的效果收回了货币;股票卖入者以一定的价格,即股票市值,卖入了股票,交易双方同时也变更和转移了股票与货币的所有权,那么,作为不可被消失、被替代、被更改的,固定化、特有化、一次性、不可重复和独一无二的,并已经成为过去时的股票交易,及其由此合成的股票价格,即股票市值;由此变更、转移的股票与货币的所有权,必定就是不可被撤销、变更、悔行、否认、抵赖、失信的,同时,也是不可蒸发,也就是说,是不可消失、流失、损失和不见了的。
股票交易的实现和完成,自然会立即致使所合成的股票价格,即股票市值,成为过去时的,不可变动,也无法再更改的历史记忆符号。并且,在由之所实现的股票与货币的所有权变更与转移的事实基础上,已经合成的股票市值作为过去时的,只有统计学意义及总结经验教训价值的统计数字,在被公示于社会之后,当然的会成为后来的股票交易所必须研究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没有统计学范畴之外的更多使用价值的股票市值,在没有任何蒸发、被蒸发的社会需要、社会条件、社会基础与可能性的前提下,自然也是不可能蒸发或者被蒸发的;也是不会有人愿意付出代价徒劳无益的去加以消失、流失、损失的。
股票交易的实现和完成,致使股票与货币的所有权同步实现和完成了相应的变更与转移。由此,股票的原持有人与所卖出的股票之间,必然的没有了任何实质意义上的联系与关系。股票的原持有人因为卖出股票而收回的货币,同时也与被卖出的股票没有了任何实质意义上的联系与关系。所以,被卖出的股票,在新的股票持有人的支配下,如果再次回到股市参与交易活动,那么,不论股票是以上涨还是以下跌的价格再与任何人交易,并不论再次合成怎样的股票市值,自然都不会造成原股票持有人所持有货币及其他权益的增加或者损失。
事实上,在股市中,任何股票市值的上涨或者下跌,都是在已经实现和完成的股票交易之后发生的;都是以已经合成并处于过去时状态的股票市值为参照的;都是在不可变动、不可撤销的过去时股票市值的上下涨跌的;都是相对于他人或者自己已经合成的过去时股票市值而言的。因此,任何股票市值所实现和完成的上涨或者下跌变动,只会成为后来股票交易可以参考的依据之一,却必然的不能导致任何已经实现和完成的货币与股票市值蒸发,即流失、消失、损失和不见了;也不会致使已经合成的处于过去时状态的股票交易价格,即股票市值,、没有必要、没有价值,没有意义的发生任何改变。
因此,我以为,那些认为股票市值下跌会导致股票市值蒸发,即股票市值消失、流失、损失及不见了的说法;那些认为股票市值蒸发,会致使货币消失、社会财富流失、个人财产损失及不见了的说法,就是失之毫厘而谬之千里的,就是极其错误和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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